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6年黄标车提前淘汰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
各市财政局、环保局:
为加快我省大气污染防治,保证黄标车提前淘汰任务顺利完成,根据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建〔2014〕2307号)、《安徽省黄标车淘汰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建〔2014〕1677号)等有关规定,现下达2016年黄标车提前淘汰省级补助资金(追加市县指标285号,预算科目列“2110399-其他污染防治支出”,具体金额详见附件)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本次下达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省级奖补资金,通过2016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,根据年度淘汰任务量和奖补标准测算,奖补标准为:汽油车5300元/台、柴油车11200元/台,奖补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。其中,阜阳、亳州、宿州3市奖补资金省级承担40%,市县承担60%;其他地区省级承担35%,市县承担65%。
二、在扣除省级安排的奖补资金后,市县应承担的奖补资金由市、县财政安排,为加快推进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,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补贴标准,因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。
三、各级财政、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《安徽省黄标车淘汰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建〔2014〕1677号)的规定,切实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,确保资金专款专用。
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
2016年8月22日